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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辦理109年新北市照顧服務員專班第4期即日起開始報名

本校辦理109年「新北市照顧服務員專班第4期」即日起開始報名,報名截止日為109年2月17日,請至台灣就業通網站報名。

招生對象與資格條件:【已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主

(ㄧ)招生對象:

1.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,無學歷及性別限制。

    2.身心健康、無不良嗜好,願意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失業者。

3.具有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之失業者。

4.不包含軍公教退休人員

    5.排除公司或商業負責人(含停業中)之董事長/副董事長/常務董事/董事/監  察人/獨立董事/執行業務股東/代表公司股東/訴訟代理人及非訴訟代理人/重整監督人/重整人/臨時管理人/接管小組召集人/接管小組/合夥人,本項在職身分不受限可參訓。前款年齡及補助資格已開訓日為計算基準。

(二)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報名:

1.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。

2.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,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。

3.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,且其離、退訓日(不含適應期內離訓)、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。

4.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,已有二次以上離訓、退訓、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(不含適應期內離訓)。

※前項所稱完訓,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;所稱結訓,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。

   ※不得招收軍公教、日間部學生、在職勞工、自營作業者、公司或行(商)號負責人。

(三)已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、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,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,經查獲者,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,不予補助訓練經費。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,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,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,不在此限。

(四)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,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,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,已補助者,應予繳回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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